省廳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實施辦法》
小浙:
近期,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實施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各市建委(建設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為深入推進全省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三年行動,全面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活動,我廳修訂了《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5月20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以下簡稱“考評”)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每年考評一次,時間安排在第三季度。考評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竣(交、完)工驗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專業項目。
第三條 考評工作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
第四條 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發改、交通、水利等省級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考核推薦單位”)負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考核推薦,省建設廳負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持證上崗;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相關信息已錄入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信息系統; (四)施工現場采用工具式模板支撐體系、標準化安全防護設施等新技術、新材料,使用“浙里建(浙里工程建設現場管控)”重大應用,實行遠程高清視頻監控、起重機械安全監控、揚塵在線視頻監控、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等數字化管理; (五)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落實圍擋、渣土覆蓋、出入車輛沖洗、施工路面硬化、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安裝、暫不施工場地進行綠化等措施,并安裝使用降塵噴淋裝置; (六)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齊全、整潔、衛生,結構穩定安全; (七)已規范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已被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考評為本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
第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考核推薦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
(一)項目在施工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屬于安全生產領域緊急信息報送范圍的事件; (二)主承建單位1年內在本省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涉險事故(按評審周期計算); (三)項目的各方主體在施工過程中被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項目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四)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五)發生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七條 擬參與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考評的項目,主承建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后三個月內或地基與基礎分部施工完成前,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申請掛牌。
掛牌項目由考核推薦單位實施網上公示和日常動態監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省建設廳“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掛牌項目不符合或不具備相關條件的,省市兩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掛牌處理。
第八條 省建設廳考評前制定發布考評細則,下達考核推薦指標。考核推薦單位根據考評細則,結合日常動態監管情況等對掛牌項目進行考核,等額提出推薦名單。派駐考核推薦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應全程參與考核推薦工作。
第九條 省建設廳對考核推薦單位報送的名單進行形式審查,確定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建議名單。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建議名單在省建設廳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省建設廳發文評定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
第十條 省建設廳對考核推薦單位報送的推薦項目視情組織專家進行抽查,重點抽查公示期間有投訴舉報的項目,以及推薦項目主要由本地區企業承建和近三年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地區。對推薦項目達不到有關條件的,取消評定資格。
第十一條 省建設廳建立與考核推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相銜接的推薦制度。對連續兩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優秀的地區和省級有關單位,增加本年度考核推薦數量;對上一年度突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事故管控指標的地區和省級有關單位,減少本年度考核推薦數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