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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年起,重大建設項目應進行項目賦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省政府印發《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23-11-10 14:00:07 鴻浩建筑勞務集團有限公司 閱讀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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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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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生態環境保護等負責

第二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文件組織實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法人有2種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依法予以處理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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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設項目服務保障與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托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項目賦碼

第十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協調機制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補償、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制定向重大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有權拒絕未經國家或者省依法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二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依法與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結算

第二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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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6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予以處理

圖片

10月28日,浙江省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鼓勵和引導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修訂版)》的通知。本意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建設項目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爭取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庫對符合條件的省重大產業項目庫項目按規定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對購置、租用辦公場地的總部,各地依法依規給予購置、租房、裝修補助

查看全文:浙江省廳:12月1日起,重大項目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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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重大建設項目牽引帶動作用,擴大有效投資,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等固定資產投資項

重大建設項目的認定標準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予以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環境,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五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服務。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地方金融監管、國防動員、林業、文物、能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要素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生態保護、綠色低碳、安全生產、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編制、實施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對重大建設項目實行“一庫一計劃”管理。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按照謀劃類、開工類、建設類、投產類實行分類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從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產生,并編制年度實施計劃

申請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省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設區的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二)向省有關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三)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征求省有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提出年度實施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企業投資項目一般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申請

第十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網上公示、聽證會或者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充分論證其建設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風險可控性。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托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項目賦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在線平臺進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以及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社會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手續。

鼓勵項目單位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應用數字化技術開展項目設計、施工管理和運營維護。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生態環境保護等負責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協調機制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補償、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主動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按照規定優先安排并保障重大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并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報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涉及林地使用的規劃選址工作,依法辦理重大建設項目林地使用、林木采伐以及涉及自然保護地等方面的審批和許可工作。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節能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重大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節能等方面的審批和許可工作

第十七條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安排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并及時撥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建立協作機制、融資洽談等形式,為重大建設項目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臺。

第十九條 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落實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制度,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復。

鼓勵依法實行區域評估、多評合一。

第二十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以及提供重大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

重大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氣、水、電力等管線以及公路、鐵路、軌道、航道等設施的,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在保障既有設施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制定向重大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有權拒絕未經國家或者省依法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文件組織實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嚴格執行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并分別對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工程質量問題;對存在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可以依法責令項目暫停施工

第二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依法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中介代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事項的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要求,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結算

第二十四條 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組織實施

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審批類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二)核準類項目應當經原核準機關同意;

(三)備案類項目應當及時告知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測、分析和調度,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服務。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對推進有力、完成良好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調出年度實施計劃。

對條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建設項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補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第二十九條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綜合運用現場核查以及在線監測、遠程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手段,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率,減輕項目單位負擔。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部門聯合監管與企業合規管理有機結合,有效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竣工決算,按照國家、省有關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

重大建設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通航、安全生產、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單位依法組織驗收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項目后評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建設項目建設資金;

(二)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重大建設項目進度;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依法予以處理;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自籌資金未按時到位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二)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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